徐文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油竹下村54号)牟小猫(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水碓坑1巷5号201室):本院受理原告唐紫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徐文广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唐紫华借款200000元,并自2008年9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牟小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紫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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