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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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04号
时间:2009-03-1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詹汉斌(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鹤城东路18号):本院受理原告吴桥令诉被告陈晓萍、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0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8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陈晓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支付月28‰利息(利息从2008年7月12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詹汉斌对上述借款本息、诉讼费用承担保证的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30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案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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