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62号罗时同、罗忠毅、罗锡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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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3-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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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罗时同(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西门街35号)罗忠毅(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西门街57号)罗锡毅(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西门街57号,现侨居西班牙): 本院受理原告周竹娥诉你、徐洪光、陈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6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五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五被告连带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芳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夏国章、黄炳金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注:因罗时同、罗忠毅、罗锡毅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3月17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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