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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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40号叶将伟
时间:2009-03-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将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校场路2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琴诉你、孙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4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叶将伟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志伟、陈建国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2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注:因叶将伟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3月17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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