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邹时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业川村1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爱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民初字第38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支付工资5600元及逾期付款之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詹玲莲、人民陪审员单苏强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2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O九年五月八日注:因邹时军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5月8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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