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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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370号朱勇平、郭侠玲
时间:2009-05-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朱勇平(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油竹下村10号)郭侠玲(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鹤城中路35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王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37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俩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22.65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芳君、人民陪审员王正微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2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五月八日注:因朱勇平、郭侠玲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5月8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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