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季雪光(侨居西班牙):本院受理原告朱双静与被告季雪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双静与被告季雪光离婚;二、婚生女季开心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其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九年五月八日注:因季雪光侨居西班牙,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5月8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