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朱月平(侨居西班牙):本院受理原告陈国锋与被告朱月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国锋与被告朱月平离婚;二、婚生女朱贤君由被告朱月平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陈国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抚养费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九年五月八日注:因朱月平侨居西班牙,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5月8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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