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达(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小口村65号):本院受理原告林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徐永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峰借款4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