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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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278号 任俊峰
时间:2009-05-0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任俊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林山村下塘1号):本院受理原告王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任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给原告王锋借款36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任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锋实现债权的诉讼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杜伯荣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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