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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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59号叶大锋、周小龙
时间:2009-05-1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大锋(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章旦乡李黄村李山68号)周小龙(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西岭镇黄坪村第一村民小组1-015): 本院受理原告陈恩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5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清偿借款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彭胜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芳君、人民陪审员黄炳金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7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五月二日注:因叶大锋、周小龙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5月2日的《法制日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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