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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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民初字第465号詹丽竹
时间:2009-05-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詹丽竹(侨居捷克): 本院受理原告杨伯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民初字第46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离婚;二、婚生次子杨凯由原告抚养,其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唐宏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詹玲莲、人民陪审员马甫韬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1日上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五月八日注:因詹丽竹侨居捷克,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5月8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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