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金旭勇(侨居塞班岛): 本院受理原告钟旭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民初字第51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离婚;二、婚生子金怡俊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法院判决;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詹玲莲、人民陪审员单苏强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注:因金旭勇侨居塞班岛,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5月21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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