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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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民初字第510号徐飞(又名徐敏光)
时间:2009-05-2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徐飞(又名徐敏光)(侨居西班牙): 本院受理原告徐灵光诉被告你、徐祖光和第三人徐敏珠、徐敏菊、徐爱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民初字第51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确认讼争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价值约60万元)由原、被告和第三人共同继承、共同所有,并确定各继承人所占份额;二、诉讼费用由俩被告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詹玲莲、人民陪审员单苏强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4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注:因徐飞侨居西班牙,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5月21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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