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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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51号陈福
时间:2009-05-2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陈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大洋公路114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崇军诉你、被告徐绍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陈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崇军借款5万元,并自2008年8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7%支付利息;二、被告徐绍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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