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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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358号徐康华
时间:2009-05-2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徐康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上本大岸洋16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欧帝莱服饰有限公司诉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徐康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欧帝莱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113100元以及利息(其利息从2008年10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因徐康华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 月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或其它报纸)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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