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永鹿(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64-1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荣与被告王永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金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被告王永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金荣借款利息34500元;三、驳回原告陈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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