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必瑩(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河小区12幢406室);
本院受理原告颜永建与被告吴必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0064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6年7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