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县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16)浙1121民初00645号原告颜永建与被告吴必瑩追偿权纠纷一案
时间:0000-00-00 00:00:0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必(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河小区12幢406室);

本院受理原告颜永建与被告吴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00645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6年7月19日14时30分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6)浙112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金荣与被告王永鹿民间借贷纠纷
上一篇:(2016)浙1121民初00573号上诉状原告兰永彪与被告胡铭心、陈磊民间借贷纠纷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