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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610号原告季金来与被告吴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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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晓军(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平桥村3号);

本院受理原告季金来与被告吴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1121民初610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611530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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