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根如(户籍地青田县万山乡孙岸村74号);
叶永远(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东源健康巷10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根如、叶永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根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6月13日的利息为2380元,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75‰计算);二、被告叶永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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