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林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舒庄周村57号) 洪鹤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引坑村老鸦窝14号): 关于原审原告郑林艺与原审被告洪鹤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决定立案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2017)浙1121民再1号立案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注:因留理平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年8月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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