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爱珠(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34号5楼):
本院受理原告叶则甫与被告吴爱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497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2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注:因上述被告吴爱珠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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