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海雄(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阜山乡叶处村133号):
关于再审申请人厉金英与被申请人周永亮、叶海雄、叶体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决定立案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2018)浙1121民再1号立案通知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注:因叶海雄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8年 月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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