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黄大坑51号) 陈金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外垅大下桑58号) 陈乐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船寮朱店前新楼底8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陈金梅、陈乐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27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01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