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军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侨兴小区6幢6号) 张菊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张坪村公路19号) 何委锋(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朱山村对曹14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丙芬与被告杨军伟、张菊香、何委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520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