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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民初1990号原告赖晓鸣与被告夏伯照追偿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9-09-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夏伯照(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油竹下村101号):

原告赖晓鸣与被告夏伯照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被告夏伯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赖晓鸣代偿款19079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夏伯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注:因夏伯照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992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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