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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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民初4800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张岳勤、青田亨利工艺锁具有限公司、毛信和、张岳平、叶连平、彭雄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0-01-08  来源:青田法院送达组   作者:孙海军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张岳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汤垟乡西天坑村20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张岳勤、青田亨利工艺锁具有限公司、毛信和、张岳平、叶连平、彭雄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480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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