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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121民初138号原告王守云与被告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0-02-25  来源:青田法院送达组   作者:孙海军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E区109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

本院受理原告王守云与被告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13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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