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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121民初252号原告吴建海与被告刘自然、周敏菊追偿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0-03-12  来源:青田法院送达组   作者:孙海军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刘自然(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41号)

周敏菊(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侨兴小区29幢2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海与被告刘自然、周敏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25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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