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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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121民初454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锦平、夏然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0-04-02  来源:青田法院送达组   作者:孙海军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季锦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上店街外6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锦平、夏然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45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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