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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121民初628号原告浙江欧贝丝曼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思恩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思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0-04-22  来源:青田法院送达组   作者:孙海军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安徽思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鞋城八路与西昌南路交叉口)

温州思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山根工业区崔力组11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欧贝丝曼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思恩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思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62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公司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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