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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县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
时间:2015-05-1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为我县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平稳发展

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理念,使审判执行工作更加自觉融入并服务于我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保障经济平稳发展,根据我县现阶段工作重点,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干警为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育。紧紧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主动适应保稳促调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想,把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经济平稳发展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坚持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效统一。

二、建立重大案件应急协调工作机制。成立法院重大案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处置涉企重大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确保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及时作出有关决定,迅速采取法律措施。同时,加强法院系统内部协调,与管辖涉案企业其他案件的外地法院协调查封、执行等工作,对其中经济影响大、需要县委、县政府统一协调处理的系列案件,积极与上级法院联系,建议上级法院采取指定集中管辖等措施,为处置工作创造更有利条件。

三、深入开展服务企业促发展活动。针对当前县域实体经济面临的形势和困难,加强信息研判,建立法官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动员法官定期走访企业,积极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第一时间帮助企业解决合同、劳资、融资等方面的纠纷,引导企业提高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能力,不断增强法院联系企业工作的实效。

四、建立规模较大企业被诉案件报告、备案制度。正常生产经营的规模较大企业被诉5件以上或者诉讼标的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在立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阶段,都应向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分级备案,将企业分为危机型周转困难型良性经营型,有针对性地做好挽救、帮困工作。上述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五、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加强对涉企重大民商事案件在立案时申请予以财产保全提示及其风险告知。对情况紧急,被告企业有恶意逃债或转移财产行为,或者债权人哄抢被告企业财物的,在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后,应在第一时间作出裁定,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保全。因原告一时无法提供足额现金担保的,允许采用抵押、第三方担保等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确保保全措施的及时采取。必要时,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被告企业一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慎重采用保全措施,或以活查封的形式进行保全,尽量不影响企业有可能继续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使其停工停产。

六、区分情况灵活处置涉企执行案件。被执行企业有偿债能力、企业债权人陷入困境亟需实现债权的,要依法及时执结;被执行企业属龙头企业,一旦倒闭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经济发展的,或者可能导致大量员工失业、引发不稳定因素的,要稳妥处理;被执行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仅仅遇到一时困难的,要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不宜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涉企案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汇报情况,争取支持,研究落实适宜的执行方案。

七、完善企业破产联动处置机制。不断探索政府主导风险处置工作与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相结合的破产案件审理模式,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强化挽救为主的原则,根据不同发展前景和恢复能力,对涉案企业灵活适用不同的挽救措施,促进企业兼并重整,盘活存量资产,尽最大可能保存企业实体。

八、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高度关注和重视因企业资金困难导致欠薪案件大量增加的情况,畅通审理和执行重大劳资纠纷绿色通道,及时依法优先清欠劳动工资及其他款项,并做好劳动者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尽量避免产生民转刑案件。

九、强化对政府重点工程的司法保障力度。对涉及重点工程项目的案件,在依法前提下,以稳定大局为基本原则,以保证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为基本目标,将依法妥善处理涉案纠纷与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结合起来。加大非诉行政执行力度,对涉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拆迁、征地行为提请强制执行的,在依法前提下,做到快立、快审、快执   

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违法排污、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以及涉及非法阻挠重大工程等破坏发展环境的犯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破坏金融管理和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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