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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干警流动管理确保干警队伍稳定的意见》、《关于干警请销假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法[2015]15号
时间:2015-04-0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干警流动管理确保干警队伍稳定的意见》、《关于干警请销假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日常制度,确保队伍稳定,正规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化正确化管理水平,促进工作落实,经研究决定,制订《关于规范干警流动管理确保干警队伍稳定的意见》、《关于干警请销假制度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326

                  

关于规范干警流动管理确保干警队伍稳定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人才管理,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确保干警队伍稳定,为全面促进法院审判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我县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组研究,现就规范我院干警流动管理,确保干警队伍稳定制定如下意见:

一、申请调离的条件

(一)本院在职在编干警要求调离本院工作岗位的,除具备《公务员法》和我县关于干部调动的相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服务年限的规定:

1、新招录的干警须在本院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

2、从其他单位选调到本院的干警,须在本院连续服务满4年以上;

3、符合本款前二项之一条件的干警,在本院工作期间,通过在职教育学习取得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由本院报销相关费用的,除符合相应服务年限规定外,还应增加本科1年以上、研究生2年以上的服务年限。调离前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受增加服务年限的限制,但应退还本院已报销的费用。

(二)经本院同意,对通过组织程序被提拔、交流到外单位副科及以上岗位任职和上级法院指令性选调的,不受本意见上述条件限制。

(三)对调出人员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当年符合条件调出人员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年度本院新录用(或选调)干警人数的二分之一;一年度内要求调离的人员超过总控制数的,原则上按服务年限长短和工作表现排队。

(四)未经组织同意,干警个人擅自参加其他单位的职位竞争、竞聘、选调、选拔的,本院不予政审商调。

(五)干警因违法违纪被责令调离法院队伍的不受上述服务年限限制。

二、调动事项的办理程序

干警要求调离本院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干警要求调离本院工作的,由本人向院政治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学习简历和申请调动的理由。

2、政治处审核。院政治处根据干警个人的申请,对照上述条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调动条件的报院党组研究。

3、党组研究。院党组根据干警个人申请和政治处的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调动的决定。

4、办理调动手续。经院党组研究同意调动的,报有关部门审批,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三、相关要求

1、申请调动的干警在办理调动手续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申请调动的干警在办理调动手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调动申请未被批准而思想消极、工作被动懈怠的,经教育谈话无改进的,视情延长外调期限。如因此造成工作失误失职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干警办妥相关调动手续正式离岗前,应当做好相关工作、公款公物、公用书籍等方面的移交工作,填写《调任干部移交工作登记表》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送交一份政治处备案。

四、其他

1、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2、本制度于二O一五年三月起实施。

关于干警请销假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干警的组织纪律,增强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对干警请销假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凡因公因私外出开会、学习,因病、因事请假,以及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各种假期,组织安排的疗养等,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到政治处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做到事先请假、准假、事后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可用口头或电话预报批请假手续,但事后须补办书面报批手续。请病假三天以上者须附医院证明。

二、审批权限,请假半天的,由庭科室队等负责人批准;请假12天的,由庭科室队等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庭科室队等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全院统一活动时的请假,一律由常务副院长审批。请假手续报政治处存档。县管干部的请假事宜按照县委有关文件执行。

三、两次在时间上连续但分段审批的请假,作同一次请假处理。假期与周末时间连接的,包括周末时间。

四、请假后返回工作岗位,应及时销假,否则按请假论处。

五、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岗或超假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的,均按旷工论处。

六、上班、开会、学习,迟到或早退的,按岗位责任制处理。

七、其余有关事项按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以上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于2015325日起执行。

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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