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诉讼常识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县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综合诉讼常识  
诉讼指南四 证人作证公民应尽的义务
时间:2014-04-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保障程序合法、裁判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向您介绍证人作证的有关事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行政诉讼中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庭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能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4、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6、证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最后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7、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应当向法庭如实作证;作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诉讼指南五 庭审注意事项
上一篇:诉讼指南二 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