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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禁止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
时间:2006-04-0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禁止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
  为严肃法纪,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对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禁止高消费。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禁止下列消费:  1、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娱乐城、保龄球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2、购买或租用高级车辆,乘坐飞机及火车软卧。  3、购买名牌服装、高档化妆品、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生活用品。  4、建造或购买住房或对房屋进行装修。  5、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向企业投资、入股。  6、馈赠他人贵重物品或将款项出借。  7、送子女、亲友到高消费的学校就读或出国,出省旅游、度假。  二、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禁止下列消费:  1、购买或租用高级写字楼、公寓办公;购买或租高级车辆。  2、在度假村、旅游景点或出县、出省组织有关会议,组织员工跨县、跨省或出国旅游。  3、在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和高消费健身活动场所消费。  4、为员工发放高额奖金,将购买的高档商品优惠出售给员工。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前,如有上述消费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举报电话:6838110)。一经查实,我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青田县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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