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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豪赌 贪心敛财九名聚众赌博者被判刑
时间:2004-03-2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聚众豪赌 贪心敛财九名聚众赌博者被判刑
3月26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我市涉及人数最多数额最大的赌博案,数名东阳豪赌案的原帮人马被判刑。2003年4月上旬,被告人季春波、叶小明、项勇军、蓝尚平、陈超荣、饶春令、詹建华、陈标伙同陈君勇(已判刑)、卢福龙(已判刑)等人在本县高湖、良川一带的山坡、竹林、农户等偏僻地带开设赌场,赌场推行以押三十二张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向参赌的庄家和赢钱的庄家各抽取5%的金额的“红利”。被告人季春波、叶小明等人不仅参与赌博,还各自拉拢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以每天100元至200元的工资雇请他人在赌场负责引路、放风、抽头、记帐等工作,被告人项勇军还负责核对赌场帐目。4月中下旬,被告人叶小明与陈君勇为了召集更多的参赌人员,拉拢颜永滨(已判刑)加入了赌场。颜永滨加入后很快地成为赌场的核心人物,赌场的股东及股份也重新进行了调整,被告人詹建华、陈标因没有到赌场赌博及拉拢参赌人员来赌博而退出了赌场的股份。颜永滨认为被告人楼伟明和公安系统的人关系好,颜永滨考虑到万一在赌场赌博的人被公安机关抓住好有人疏通关系,遂将其发展成为股东。颜永滨召集了众多的丽水籍参赌人员,致使赌场规模不断扩大,输赢额多时一局就达三四十万元,抽头“红利”数额随之增大。仅在赌场搬到东阳去之前的约两周时间里(5月5日至5月18日),赌场所抽的“红利”就达991300元人民币,并且部分“红利”又被用于“倒款”(即高利贷)以牟取更高的利润。从2003年4月上旬至5月18日,高湖赌场几乎天天开设,牟取巨额“红利”,上述被告人及同伙则以股东形式每星期分红一次。被告人季春波分得赃款37000余元,被告人叶小明分得赃款40000余元,被告人项勇军分得赃款30000余元,被告人蓝尚平分得赃款23000余元,被告人陈超荣分得赃款23000余元,被告人饶春令分得赃款26000元,被告人楼伟明分得赃款128000元,被告人詹建华分得赃款7000元,被告人陈标分得赃款4750元。 由于青田县公安局加强了查赌力度,颜永滨、陈君勇等人将高湖赌场迁到东阳市去开设。2003年5月19日,颜永滨、陈君勇、卢福龙等人窜到东阳市南马花园宾馆开设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吃、住和车旅费,召集青田、丽水籍参赌人员聚赌。被告人项勇军负责东阳赌场的记帐,被告人叶小明、蓝尚平、陈超荣则赶到东阳市参与赌博。5月25日,该赌场又被转移到东阳市横店渡假村开设,当日被东阳市公安局查获。东阳警方共抓获70余名参赌人员,查获赌资80余万元,制造了曾轰动一时的“东阳豪赌案”。5月19日至5月25日该赌场共聚众赌博8场,抽头“红利”达70000余元,由颜永滨保管尚未“分红”。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项勇军、季春波、叶小明、蓝尚平、陈超荣、饶春令、楼伟明、詹建华、陈标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项勇军、叶小明、蓝尚平、陈超荣、饶春令、詹建华、陈标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以赌博罪判处季春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叶小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项勇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蓝尚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陈超荣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饶春令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楼伟明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詹建华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陈标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陈亮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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