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土地审判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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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王某与被告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征收一案
时间:2020-12-0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

行政裁定

 

 (2019) 浙1121行初65之一

 

原告徐某,公民身份号码332521**0430,男,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332521**0427,女,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号。

被告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张颖洁,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该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娇娇,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王某与被告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被告于2020年3月2日作出丽自然资行政撤【2020】字第1号《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丽土资行政【2018】字第3号行政决定书>决定书》,对涉案行政决定予以撤销,故两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王某撤回对被告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牛文军

人民陪审员  张美军

人民陪审员  陈  倩

 

 

 

 

二O二O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徐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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