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 浙1121行初65号之一 原告徐某,公民身份号码332521**0430,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332521**0427,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号。 被告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张颖洁,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该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娇娇,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王某与被告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被告于2020年3月2日作出丽自然资行政撤【2020】字第1号《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丽土资行政【2018】字第3号行政决定书>决定书》,对涉案行政决定予以撤销,故两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王某撤回对被告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牛文军 人民陪审员 张美军 人民陪审员 陈 倩 二O二O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徐嘉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