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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法院非法拘禁案件统计分析
时间:2015-04-0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法院非法拘禁案件统计分析

刑庭李晓伟

近年来,我县因索债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频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不诉之法律保护其利益,而是采取极端手段非法拘禁他人,限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侮辱、殴打被害人,有的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一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作一统计分析,并提出预防的对策和建议。

    一、近年审结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21月至201411,我院共审结非法拘禁犯罪案件1231,(其中2012819人,201311人,2014311人);其文化程度结构:初中文化20人,小学文化8人,高中3人;职业结构:无业20人,农民3人,务工8人;在审结的12件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皆是基于债务纠纷而引发,其中因赌债纠纷引起的案件占全案数的一半;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中判处实刑的有13人(含三年以上的3人),判处缓刑的有18人。

二、索债引发非法拘禁犯罪案件频发的特点

       ㈠发案呈有下降趋势,涉案人数较多。一是因债务纠纷而引发的非法拘禁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2012,我院审结办理的涉嫌非法拘禁犯罪案件819人,2013年办理该类案件11人,2014年截至11月办理此类案件311人,案件数呈下降趋势。二是非法拘禁案件涉案人数较多。非法拘禁行为的特殊性客观上决定了仅靠单人难以实施全部的犯罪行为,在这些非法拘禁案件中,少则由一至两人参与,多则往往一人纠集五、六人参与,只是分工和所起作用的大小不同而已。

    ㈡因索债非法拘禁债务人,极易引发恶性事件。债务纠纷发生后,一些当事人不是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问题,而是以走极端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往往采取以捆绑、殴打、威胁、恐吓等方式索债, ,从而逼迫受害人还债,在他们眼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如20141月,郑某因与被害人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便伙同洪某、周某、叶某、林某、郑某某将被害人徐某非法拘禁,造成被害人徐某坠楼身亡。又如201310月,债权人杨某雇请徐某等人向债务人陈某催讨债务过程中,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引发被害人心脏病发作死亡。我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杨某为索要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院最终依法判决各被告人有罪,郑某、杨某非但没有要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且还因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除自身被判刑外,还赔偿了近百万的高额经济损失,最终造成后悔莫急得不偿失的局面。

㈢因赌资赌债纠葛,诱发非法拘禁犯罪。从近三年来,涉嫌非法拘禁的案件中,可看出有一半的案件是基于赌债或高利贷“倒款”而引发的。在因赌涉及的非法拘禁案件中,赌头一般都会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和外乡人员,为其扎场子、壮声势,以保高利贷赌资顺利收回。这些闲散人员和外来人员如寄生虫一样吸附在赌头的身上。如:20105月被害人陈某在被告人章某的帮助下在赌场借了高额高利贷“倒款”,后被害人陈某无力偿还离开青田,被告人章某只好先凑钱帮忙陈某还了“倒款”,后被告人章某结伙周某、李某以向被害人陈某索要垫付“倒款”为由,非法限制被害人陈某人身自由,并用电警棍击打被害人强迫其上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又如20148月,被告人张某、陈某、陈某某以向受害人吴某索要赌债为由,采取没收手机,非法剥脱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㈣涉案人员呈三多二低一淡薄群体的特点。在这些非法拘禁案中,不论是被告人还是受害者,普遍具有三多二低一淡薄的群体特点:即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多、务工人员多、农民多、;文化水平低、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观念淡薄。在2012年至2014年审结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无业人员20人,务工人员8人,农民3人;小学文化8,初中文化20,高中文化3人。

    ㈤作案手段、目的单一化。在近三年发生的非法拘禁案中,全部都是债务纠纷引起,都是以索债而为目的,其中因赌博借高利贷“倒款”而引发的犯罪又占一半。作案手段通常是以债权人纠集他人,找到债务人,将债务人转移至宾馆、偏僻地方实施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及其家人拿钱偿还债,伴随有不同程度的暴力威胁和殴打的情况。犯罪目的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逼债索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三、索债引起的非法拘禁案频发的原因

    ㈠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相关社会法制部门宣传的广泛性、深入度不足。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都普遍存在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一种思想,认为自己有理,所以在遇到纠纷时,不是诉之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非法扣押债务人,逼迫对方还钱,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很多被告人是出于 哥们儿义气,抱着帮忙的心态参与的,根本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是构成犯罪,,还认为是正义之举。被害人也同样缺乏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寻求法律保护,认为自己既然欠了债,就是理亏,任由别人摆布。

    ㈡现行法律对债务纠纷调整力度不够,通过诉讼难以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常常处于劣势。调解委员会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难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权人往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财力,最关键的是即使胜诉,也可能会因债务人没有财产、转移财产、逃之夭夭使得执行陷入窘境。使得债权人失去了通过诉讼途经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同时也助长了老赖气焰。法律对这一现象的救济不力,往往导致当事人不得不转向自力救济,因此有的人甚至不惜触犯法律,来实现债权。

    ㈢赌博蔓延,收取高利贷“倒款”人员有职业化倾向,社会治安情况不容乐观。面对金钱的诱惑,一些人选择了赌博和放高利贷“倒款”赚钱,这条看似捷径的不归路,催生了一些依靠在赌场抽头而赚取高额差价和专门放“倒款”的群体。从近三年的非法拘禁案件中,其中因赌博而引起的债务纠纷的案件就有6件。赌博、开地下赌场、放高利贷“倒款”已成为某些人相对固定的经济来源,他们对于拖欠的赌债、高利贷“倒款”本息回收也有一套内部相对规范的追讨办法,一旦有人欠债,他们就会采取诸如非法拘禁、殴打被害人等非法手段追款。

    四、预防对策与建议

    ㈠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增强公民守法意识。一是通过案件的开庭审理,针对涉案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特别是对针对无业人员、务工人员和农民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二是通过电视、新闻、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创建法制频道、专栏,让群众充分认识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危害性的严重后果,做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并举,积极引导社会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增强社会公民的守法自觉性。三是社区、村委会、调解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积极做好监督和摸排工作,对本社区内居住的易发犯罪群体,采取提前关注、提前报告、提前教育措施。形成良好的社会法制风尚,从而形成和谐的社会氛围,远离犯罪。四是公司、企业应积极做好其内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针对工司、企业外来务工人员中普遍存在的老乡抱团,互相帮忙帮衬的乡土观念,要进行合理宣传引导,让他们明白“有所帮,有所不帮”。学会正确区分犯罪界限,不盲目跟从、帮忙,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㈡加强债务纠纷案件的调解、判决和执行力度,做好引导、落实工作。派出所、村委会、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加大调解力度,及时排除纠纷,化解矛盾,把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法院应对债务纠纷案件应及时进行有效的作出处理,及时作出裁判,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加大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公民对法律的信赖感。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债务纠纷案件时,要做到及时、合理、公正处理,防止矛盾的激化。本着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宗旨,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只有真正做好这些工作,债务纠纷债权人才会在面对债务纠纷的时候,首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㈢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犯罪。全社会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控管到位,做到城乡整体联动”,加大治理理力度,及时铲除社会治安隐患。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特别是针对专门从事赌博、开地下赌场、放高利贷“倒款”的社会闲散人员,要予以严厉打击,坚决遏制赌博、开设赌场、收取高利贷“倒款”人员呈有职业化倾向趋势。通过对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的坚决打击,除恶务尽,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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