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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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413号丁森慧 舒根友
时间:2008-12-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丁森慧(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市场路10号)舒根友(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舒庄中路23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1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丁森慧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被告舒根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项秀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1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注:因丁森慧下落不明、舒根友拒收材料,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1月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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