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应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官塘乡横坑村12号)
王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桐麻村5组24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凯宁与被告叶应主、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543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一月八日
注:因叶应主、王建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7年 月 日的《人民日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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