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建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石溪乡林村25号) 林金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白浦村158号) 王建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108号) 金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方山乡后金村58号) 陈曹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塘头村西村31号) 徐叶飞(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21幢3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龙、林金民、王建平、金伟、陈曹操、徐叶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34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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